为发挥“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作用,湖南省应急管理厅从7月份各地推送的安全监管执法案例中选取10起案例予以公布,以案为鉴、以案释法,推动全省严打非法、管好合法,形成“打非治违”的强大声势,坚决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基本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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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李某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案
4月18日,浏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小河乡新河村新河片新丰组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一民房内有5人正在进行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经查,李某未取得《烟花爆竹企业生产许可证》,4月9日从江西白水一个体经营者处抵账购入“晨光花”烟花半成品,从浏阳大瑶镇花炮市场购入纸箱、竹签等包装材料,4月10日雇佣人员在其住宅从事烟花爆竹非法生产活动。至案件查获之日,已生产烟花爆竹(晨光花)成品25件、有药半成品94饼。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对非法生产的物品予以查封扣押。4月19日,浏阳市应急管理局对李某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李某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生产场所周边有8户居民,且雇佣从事非法生产人员多为残疾人和老年人,其安全意识、自我防范能力相对较弱,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4月19日,浏阳市应急管理局将该起案件移交至浏阳市公安局。5月5日,浏阳市公安局对李某以非法储存爆炸物案进行立案侦查。
二、何某等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案
接群众举报,6月30日,沅江市应急管理局对沅江市新湾镇阁老生态养老公寓进行安全检查,在附近一废弃的楼房内发现有2人正在从事烟花爆竹非法生产活动,现场查获亮珠、烟火药、开苞药等原材料1000余斤。经查,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点为何某所有,抽样经检测机构检测为烟火药,具有燃烧爆炸性。何某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自6月25日起雇佣人员进行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至案件查获之日,已生产烟花爆竹半成品600余件,尚未进行销售。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对非法生产的烟花半成品、原材料及生产设备设施予以查封扣押。6月30日,沅江市应急管理局对何某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何某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雇佣的现场作业人员王某、王某良未经过专业培训上岗作业,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场所位于一栋废弃楼房内,未配备相应的检测、通风、防晒、防温、防火、防爆、防雷等安全设备设施,生产作业现场简陋,具有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7月1日,沅江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沅江市公安局。当日,沅江市公安局对何某等人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进行立案侦查。目前,王某、王某良已被刑事拘留,公安部门正在全力追捕在逃人员何某。
三、醴陵市某鞭炮烟花出口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案
6月13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鞭炮烟花出口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于2022年12月1日过期失效,该公司在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许可情况下,5月23日开始擅自组织烟花爆竹生产。至案件查获之日,已生产旋转类产品(霹雳陀螺)药饼1250饼、(大地花开)药饼260饼、霹雳陀螺(空筒饼)6500饼、大地花开(空筒饼)2200饼、跳跳猫(空筒饼)37800饼等半成品;生产旋转类“彩蝶游春”321件、“中号向阳花”832件、“霹雳陀螺”431件等成品;超规格生产“战神”103饼,61个/饼、“报喜炮”空筒饼6900饼、“战神”空筒饼6150饼半成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撤出作业人员。6月25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某鞭炮烟花出口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烟花爆竹,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的规定,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处6.9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万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案
接群众举报,3月18日,湘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湘乡经开区进行安全检查,现场查获一中型罐式危化品运输车(闽AU66XX)正在为一货车(赣C1417X)加油。经查,罐式危化品运输车(闽AU66XX)系万某所有。万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自2月16日起,利用给湘潭某能源有限公司配送危险化学品(柴油)的便利条件,采取流动方式进行非法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柴油),已销售10余次,非法所得1290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非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柴油)予以查封扣押。3月24日,湘乡市应急管理局对万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案进行立案调查。
万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湘乡市应急管理局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黄某武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案
接群众举报,6月30日,桃源县应急管理局联合热市派出所对热市镇新鑫矿粉厂进行安全检查,现场查获30立方储油罐1个(储存柴油16吨)、售油计量装置1台、私自改装储存柴油的厢式货车1台(车内设置了1台小型售油计量装置)。经查,储油罐系桃源县热市镇新鑫矿粉厂周某新所有,厢式货车、售油计量装置系黄某武所有。黄某武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2023年1月租用周某新的储油罐,先后从常德某油库购买柴油185吨,利用厢式货车在热市镇范围内流动加油,已销售危险化学品(柴油)169吨,涉及金额135.2万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涉案车辆、油罐、计量装置等予以查封扣押。7月5日,桃源县应急管理局对黄某武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黄某武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涉嫌非法经营罪;且储油罐与新鑫矿粉厂员工宿舍仅一墙之隔,并以流动方式进行非法销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7月12日桃源县应急管理局将案件有关证据材料和扣押物品移送桃源县公安局。7月20日,桃源县公安局对黄某武以非法经营柴油案进行立案侦查。
六、田某林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甲醇)案
接群众举报,5月24日,龙山县应急管理局对中石化龙山分公司里耶加油站员工宿舍区进行安全检查,在员工宿舍区一钢架结构雨棚内现场查获塑料桶装危险化学品(甲醇)8桶(0.5吨)、计量秤一台、油泵一个以及空蓝色塑料桶14个。经查,雨棚内储存的塑料桶装危险化学品(甲醇)及相关设施设备为田某林所有。经湖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抽样检测为危险化学品(甲醇),其闪点(闭口)≤18℃。田某林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自2021年1月以来,先后13次从向姓和康姓经营者手中购买危险化学品(甲醇)12吨储存在雨棚内,按甲醇比例兑18%的水和其他混合物,配制成餐饮用醇基燃料,以每公斤3.6元的价格采取送货上门的方式,向当地酒店、餐馆进行非法销售营利,已销售13.5吨,涉及金额4.86万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非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甲醇)及相关设施予以查封扣押。5月25日,龙山县应急管理局对田某林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甲醇)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田某林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甲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龙山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甲醇)0.5吨,没收违法所得4.86万元,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零陵区某加油站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案
6月6日,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企业延期许可申请,对永州市零陵区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加油站油罐实际尺寸与设计尺寸不一致。经查,永州市零陵区某加油站在更换双层油罐改造项目中,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将设计批准的4个油罐(汽油2×10m³、1×20m³,柴油1×50m³)擅自替换为4个SF双层油罐(汽油3×40m³、柴油1×40m³)。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暂时停产停业。6月7日,永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加油站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某加油站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永州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该加油站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蒋某荣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桂阳县黄沙坪镇某铅锌矿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等案
6月9日,桂阳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桂阳县黄沙坪镇某铅锌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存在未绘制通信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相邻矿山与本矿山空间位置关系图;主斜井+309m中段落底道和+273m中段通往石门11巷道两台在用局扇、一个视频监控制柜、3台开关控制柜无矿用安全标志;+309m中段车场及+273m中段躲避硐室通讯联络系统故障;副斜井在用斜井人车的断绳保险器,每日未进行手动落闸试验,每月未进行静止松绳落闸实验等违法行为。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图纸不齐全,未绘制通信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相邻矿山与本矿山空间位置关系图”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矿采取安全措施,及时整改隐患。6月12日,桂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矿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黄沙坪镇某铅锌矿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桂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该矿警告并处1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中国黄金集团湖南某矿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等案
根据移交线索,4月25日,怀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国黄金集团湖南某矿业有限公司合仁坪矿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区存在11项违法行为:1.矿领导带班下井应当安排12个,实际只安排10个;2.矿井实行3班24小时生产作业,但两台主通风机未按照设计要求保持连续运转,实际仅运行8小时;3.井下通风系统反风试验报告与平面图标注井风量不一致;4.-5m中段部分采空区未及时密闭;5.-5m中段部分巷道分岔口未设置避灾路线指示牌;6.-5m中段55号脉栅栏无警示标识,-40m中段南穿巷无放炮地点警示标识;7.-5m中段471采场掘进工作面无风作业;8.-5m中段471采场切巷部分岩层离层,未设警示标志;9.-5m中段471采场作业规程不符合规定;10.主盲斜井局部照明线与监控系统信号线捆绑混挂;11.井口风险辨识及分级牌未及时更新,-40m中段在组织作业无该中段风险辨识。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其中“该矿矿井实行3班24小时生产作业,但两台主通风机未按照设计要求保持连续运转,实际仅运行8小时”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6月20日前将所有问题整改完毕。5月9日,怀化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中国黄金集团湖南某矿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怀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二条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8.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公司董事长李某国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涟源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等案
根据移交线索,5月6日,涟源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涟源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矿山通风系统紊乱,+500m平硐、1#、2#盲斜井为进风井巷,检查时风流回风,测风点测风牌填写不规范;+410m中段不满足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要求,未按设计采用后退式开采顺序回采;采场无单体设计,+500m、+410m中段采场仅设置一路通风上山,未按设计布置两个通风上山,+500m北1采场、南1采场行人通风上山中布置出矿漏斗等10项违法行为。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井未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采用机械通风的矿井的作业工作面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及“安全出口主要生产中段(水平)、单个采区、盘区或者矿块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未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40天。5月22日,涟源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某矿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涟源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4.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总经理陈某金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