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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私自使用公司公章,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盖章借条的还款责任?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林某是某公司股东并负责保管公司公章,在公司工作期间,林某向汤某借款共计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半年后,林某携带公司公章前往汤某处,称上述借款系用于公司购货及周转,并在出具的借条上补充记载后盖上了公司印章。之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报警,称林某携带公司公章等物品离开后下落不明。汤某也向公安机关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表示林某一人到自己住处,称借款由公司使用并承诺借款到期由公司归还,但其根本未把借款用于公司。
借款到期后,林某未按约偿还借款,汤某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及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林某辩称,上述借款均用于公司购买货物,并非用于个人。但公司则称,对借款毫不知情,借条上的印章是林某私自刻印的。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借款的事实由借条、转账记录及到庭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应予以确认。林某未及时归还欠款,依法应向汤某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认为,首先,林某曾系公司股东,保管公司公章,但其未经公司授权,无权代表公司对外借款或提供担保。其次,林某在借款之事发生半年之后,独自前往汤某处,在借条上添加“用于公司”字样并加盖公司公章,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林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款项已交付或实际用于公司。最后,汤某明知林某并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其“补印”行为并未联系公司进行核实,且汤某在后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亦表明其已知上述借款林某并未用于公司。
综上,启东法院判决林某向汤某归还借款,而公司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